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按年度编制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