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障基金公司特点和信托业监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