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