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