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等级保护建设和整改的,必须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者准于销售的密码产品进行安全保护,不得采用国外引进或者擅自研制的密码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含有加密功能的进口信息技术产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