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引用法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