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3.6

3.6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的委托。被撤销委托的机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