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7.4.3

7.4.3 撤销评定证书后,应及时在评定管理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评定机构应收回撤销的评定证书,若无法收回,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或声明,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避免无效评定证书被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