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