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