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