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