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信息产业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告知的有关内容,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