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