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深圳市交通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国邮联〔2001〕629号,下简称《通…
一、
经邮政部门委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但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军机关的公文除外。
二、
在《通知》下发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经营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可持《通知》要求的材料直接到所在地省级邮政部门或国家邮…
三、
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委托经营手续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十天内,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期限届满后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
四、
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和尊重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等竞争。
五、
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补充通知下发前有关部门所发之文,凡与本补充通知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