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三条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问卷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返回答卷。如需延期,应当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