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最近3至5年进口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情况及相关证据;
最近3至5年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最近3至5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相关证据,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
进口产品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因果关系及相关证据;
影响国内产业的其他因素及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