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