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十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