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十三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