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5个自然日内报送季度并表管理情况,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保险集团组织结构和并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集团稳健经营重大事件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集团组织结构和并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集团稳健经营重大事件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