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并表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5个自然日内报送季度并表管理情况,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集团并表管理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在保险集团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受到影响,集团整体或金融子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履行资本补充承诺,要…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并表信息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