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一节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架构,指导成员公司建立完善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治理机制。 第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独立完整地履行对成员公司的管理职能,明确并表管理的制度、职责和流程,确保对成员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当性。 第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集团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控制成员公司数量,避免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员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各级成员公司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聚焦主业、防控风险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战略目标…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审议并表管理状况,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并表管理政策,制定集团并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并表管理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履行资本、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并表管理职责,确保相关制度措施纳入成…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至少每2年对并表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一次内部审计,评估并表管理范围是否完整、成员公司对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原则上应当聘请同一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需由不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尽可能保证外部审计标准的一致性和审计内容的可比性。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