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章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个集团的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规划机制、资本充足评估机制、资本约束机制以及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与资产规模相适应,并能够充分覆盖集团面…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依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相关外部因素,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确保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应当持续…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行业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至少未来三年的资本需求规划,并保证资本需求的充分可获得性…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均应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充足水平。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指导成员公司在制订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方面,严格遵守资本约束指标,注重审慎经营,强化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集团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调整业务、提高内部盈利能力、股权或者债权融资等方式保持整体的资本充足,并预留一定额…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