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统一的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本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