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只得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