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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第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以下保险类企业: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其中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遵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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