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章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业务,以及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适用本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非保险子公司的规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至少”、“不低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同时废止。《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保监发〔2…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