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应当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状况,确保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状况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并将非金融类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集团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