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风险偏好体系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每年进行审查、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