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并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