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体系。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本集团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