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