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在依法推进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良好运作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子公司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会议的决策支持和组织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为其派驻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提供支持和服务。子公司董事、监事对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