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非金融类企业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在境内投资的首层级非金融类企业。
本条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不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以及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要为保险集团提供服务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非金融类企业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在境内投资的首层级非金融类企业。
本条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不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以及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要为保险集团提供服务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