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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股权管理、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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