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