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质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