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