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