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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