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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投资计划受益人;

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