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投资计划受益人; 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