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章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四条 保险资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资金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