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七十三条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负债匹配报告》。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应包括战略配置、缺口管理、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如有调整变动,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