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