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挪用受托资金;
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挪用受托资金;
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