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