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