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八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