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